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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与史晨飞、冷正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雷,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晨飞,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冷正兴,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冷小明,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王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史晨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333.33元(以下币种同),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冷正兴、冷小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0日,被告史晨飞通过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贷平台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回报率9.6%。被告冷正兴、冷小明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自2018年6月起本案被告未能依约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出借人通过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贷平台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现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该案尚在侦查中。鉴于本案事实涉及犯罪嫌疑,已不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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