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震华与被告蒋建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震华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震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震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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