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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与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华与被告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华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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