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泺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田苑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0±5.1mg/100ml。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表现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20]159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王某某及采血过程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湛
检察官助理:苏凯彦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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