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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海某某常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常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海与被告王常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把南面大的空调外机转移到南面阳台,修复南面两个小的空调外机漏水(或更换新的),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楼上楼下邻居,2010年被告入住以后,大的空调外机开始漏水,两个小的外机近几年开始漏水,水漏到飘窗内,造成原告屋内受损。原告已找物业公司多次维修,但还是漏水。今年1月份原告找居委会要求和被告调解移机和漏水一事,但被告不接受调解。综上,由于被告外机漏水,造成原告屋内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常煜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装空调的位置是对的,这个位置就是留着装空调的,小区里60%-70%的住户都是在飘窗上面装空调的,空调接的管子都是按照规矩装的,居委会和空调维修公司均没有说过空调安装有问题。漏水是原告墙壁裂缝造成的,这是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也认为墙体有问题,2019年5月份物业公司已经来刷过防水漆。原告诉请的1万元损失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海系本市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王常煜系同号楼602室房屋权利人。2019年3月,三岛龙洲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就漏水问题进行调解,但未调解成功。2019年5月原、被告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漏水部分进行维修,对漏水部分涂刷了防水漆,2019年6月17日庭审时原告称因被告现在尚未开空调故不漏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权证、漏水照片、情况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房屋漏水与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原告认为,飘窗上不适合装大房间的空调,只能装小房间的空调,被告空调安装位置不对导致漏水。被告认为,漏水是原告墙壁裂缝造成的,这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不是被告装空调引起的。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发生过漏水情况,无法证明漏水与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其次,物业公司于2019年5月对墙体进行防水维修后,原告在庭审时和庭后均未向本院反映仍存在使用空调导致房屋漏水现象,且此时正值七、八月份酷暑天气,因此,难以认定漏水与被告安装使用空调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对其主张的10,000元损失也未提交相应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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