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霏,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琦,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荣兴,男,193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李火玉,女,194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博谭,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青,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霏、张琦、张荣兴、李火玉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霏、张琦、张荣兴、李火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丽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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