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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霏、张琦等与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霏,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琦,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荣兴,男,193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李火玉,女,194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博谭,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青,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霏、张琦、张荣兴、李火玉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霏、张琦、张荣兴、李火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丽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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