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崇明,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原审被告:张振国,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张崇明、原审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3)宣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王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送达后,王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事实,没有借贷事实,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宣化县人民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出具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错误裁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崇明与原审第一被告张振国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崇明在河北省××县履行了出借款义务,故其与张振国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宣化。为此,张崇明向宣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宣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青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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