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炯,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XXX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青松,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1277弄19号603室。
第三人:何琪冰,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甲。
申请人杨炯与被申请人王青松、第三人杨杰、何琪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王青松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1934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杨炯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对王青松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西苏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的查封。申请人杨炯于2019年6月24日以该案已经二审判决生效且申请人已经履行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炯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炯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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