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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与上海信兴实业有限公司、徐信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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