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住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静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7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静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王静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乙方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同时披露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号,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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