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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革起诉书(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6060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用为名向徐**借取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后以该轿车所有人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梁某某,向梁某某贷款6万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全部退赃。并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事实,于他人签订抵押协议,骗取现金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树民

检察官助理:郭吉福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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