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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王某某诉称,被告沈某某系沈霄之父,因沈霄在2013年至2014年间多次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报案后,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沈霄应退赔原告人民币79.9万元;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2017)沪0117民初16870号判决沈霄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就沈霄借款事宜曾出具承诺书,承诺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X号房屋一旦动迁,沈霄动迁款全部赔偿王某某损失,不足部分由父亲沈某某动迁款补足。现上述房屋已开始动迁,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某某自2013年1月起居住在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审理。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陆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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