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稻瑜锗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稻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稻瑜锗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稻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10.50元,减半收取计9,05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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