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风华与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风华,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云,男,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风华与被告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风华诉称,原告与被告母亲是同事,故与被告经认识,被告赵云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4万元交付给被告赵云。被告赵云于当天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借款金额是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是2017年12月31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4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付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利息暂计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4,000元。
  被告赵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母亲是同事,故与被告经认识,被告赵云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4万元交付给被告赵云。被告赵云于当天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借款金额是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是2017年12月31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亦出具借条、收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关于借款数额4万元,有借条、收条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利息主张的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4,000元,根据本案繁易情况和标的,酌情支持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风华借款4万元;
  二、被告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风华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风华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赵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晓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