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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