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飞,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巧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化楠,执行董事。
被告: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惟嘉,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北京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梅,北京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飞诉被告包巧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巧板公司)、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迈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被告包巧板公司、亚太迈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判令两被告分别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63,640元,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6,918元,共计820,5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知名设计师,毕业于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与英国坎伯威尔艺术学院,专注美术创作十多年,服务客户主要有联想、西门子、雀巢、华为、谷歌、世界自然基金会、绿色和平、BMWMINI、AlfredDunhill、Lock%26amp;CoHatters、FoxBrothers、Drake's、LondonUndercover、IBM、H.Stockton、TheArmoury等,作品曾在英国《Rake》、瑞典《King》、日本《Men'sPrecious》、中国《YOHO潮流志》、《时尚先生》等多个杂志上刊登或连载,曾获得20多个国际性奖项,包括戛纳广告节铜狮奖、美国OneShow广告节优秀奖、伦敦国际广告节优秀奖、亚洲SpikesAsia广告节金奖等,曾担任2014年戛纳广告节设计类特别评委。原告于2016年1月创作了《SimoneRighi》美术作品,该作品以意大利佛罗伦萨男装店Frasi店主SimoneRighi先生肖像为素材,展现其时尚穿衣搭配。该美术作品于2016年1月27日发表在“SLOWBOY”微信公众号《他们可能是世界上最懂穿衣的10位先生》一文中,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和链接,引发时尚界广泛关注。2017年5月30日原告发现OVCVC官方网站(http://www.ovcvc.com)上销售的“CBag组合-维罗纳”女式包、“欧洲小人”挂饰、“欧洲小人”背针以及天猫OVCVC旗舰店(http://world.tmall.com/item/XXXXXXXXXXXX.htm)上销售的“OVCVC包包女2017新款百搭时尚单肩包手提包大包简约明星同款女包”、“OVCVC包包女2017年新款手提包时尚明星同款托特包单肩女包”、“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使用了《SimoneRighi》美术作品。而被告从未与原告沟通过关于使用原告作品进行产品开发及销售的事宜。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SimoneRighi》美术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包巧板公司、亚太迈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巧板公司主要销售女包,对于产品的商标、著作权都进行了注册。接到诉状,两被告共同下架了相关产品,关闭了网站所有网页,撤销了相关广告和宣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SimoneRighi》作品为原告的作品。原告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进行了重复计算,计算基础是错误的,亦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相关情况
原告王飞系美术爱好者。原告自述其于2016年1月创作了涉案《SimoneRighi》美术作品,该《SimoneRighi》美术作品系一张卡通人物画像,一名白发白须男子身着格子西装套装、深蓝色围巾、咖啡色皮鞋,脖间系量衣软尺。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3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行为,并作出(2017)鄂楚信证字第17865号公证书:“SLOWBOY”微信公众号下《他们可能是世界上最懂穿衣的10位先生》一文下方的时间、作者栏为“2016-01-27慢君SLOWBOY”,其中“No.4SimoneRighi”下附该形象插图,插图左下角“?CopyrightSLOWBOY2015”。经查,“SLOWBOY”微信公众号的主体、运营者均为王飞。涉案作品从未在市场上推广应用过。
二、涉案商品及涉案公司的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侵权的产品系背针及钥匙挂扣,形象为一名白发白须男子身着格子西装套装、深蓝色围巾、咖啡色皮鞋,脖间系量衣软尺。公证保全的产品塑封包装上所贴标签含以下信息:品牌“OVCVC”、货号“AC122204A1”、品名“意大利先生配饰”、款式“背针-格西”、颜色“银色”、建议售价“RMB229”。经过比对,该商品的人物形象与《SimoneRighi》美术作品一致。
包巧板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3,000,000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工艺礼品、机械装备、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文具用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钢材、电子产品、酒店用品、消防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汽摩配件、花卉、钟表、珠宝首饰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
亚太迈思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3日,注册资本3,000,000元,经营范围销售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化妆品、工艺品、服装鞋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消防器材、汽车配件、摩托车零配件、鲜花、钟表、首饰、箱包、眼镜;零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
两被告自述,亚太迈思公司是OVCVC品牌的代理商,包和饰品是由亚太迈思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包巧板公司负责线上销售。
包巧板公司与杭州唯品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淘公司)签订《天猫店外包合作协议》,唯品淘公司为包巧板公司提供服务,包巧板公司向唯品淘公司支付基础服务费(付给服务团队的基本服务费用)及佣金(以天猫店每月营业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支付的佣金费用)。约定基础服务费:240,000元每年,佣金:平时销售额提点按照5%计算,活动营业额提点按照3%计算。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
2017年4月24日和2017年6月27日,唯品淘公司根据包巧板公司的转账,分别出具金额为120,000元及60,000元淘宝运营服务费的收据。
2016年1月25日,案外人UNIQUEMAXBUSINESSLIMITED签署《OVCVC商标使用特许授权书》:“UNIQUEMAXBUSINESSLIMITED作为OVCVC品牌所有者,特授权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OVCVC商标,并就OVCVC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授权时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11月7日向注册人优尼迈思商业有限公司(UNIQUEMAXBUSINESSLIMITED)就“OVCVC”商标颁发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18类:仿皮革;钱包(钱夹);背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包;伞;手杖;动物项圈。
OVCVC中国官网(http://www.ovcvc.com/contact/)“联系我们︱Contractus”栏下分别有亚太迈思公司和包巧板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
1.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3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购物行为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7月21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东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门口签收单号为XXXXXXXXXXXX的顺丰快递包裹一个。王东东携相机对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逐一清点拍照,公证员对清点装箱后的物品进行了封存,王东东对封存后的包裹进行了拍照。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鄂楚信证字第17864号公证书:淘宝网OVCVC旗舰店(http://world.tmall.com/item/XXXXXXXXXXXX.htm)销售的“OVCVC包包女2017新款百搭时尚单肩包手提包大包简约明星同款女包”售价1,459元(包及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月销量101件,库存87件;“OVCVC包包女2017年新款手提包时尚明星同款托特包单肩女包”,月销量63件,库存199件,其中包及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售价1,459元;“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中,背针售价159元,月销量169件,库存60件,钥匙挂扣售价159元,月销量169件,库存100件。
王东东公证购买了前两项商品并支付2,918元,商品吊牌上标注“中国区总代及品牌合作商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WWW.OVCVC.COM”。
2.包巧板公司委托庄惟嘉于2017年10月16日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部分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证明目的:包含本案涉案商品在内的五个意大利先生挂饰有232件,销售金额65,977.7元,挂饰单独出售均价136.5元;1-8月天猫旗舰店销售额总计1,720,986.83元,天猫服务费324,547.96元。操作步骤大致如下: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mall.com,点击“商家支持”、“密码登录”,输入会员名及密码并登录,点击“已卖出宝贝”。(1)在“商品ID”处输入“XXXXXXXXXXXX”,将成交时间设置为“2017-01-010:00:00-2017-08-310:00:00”,点击“批量导出”,点击“查看已生成报表”,在“报表申请时间:2017-10-1610:30:46”处分别点击“下载订单报表”、“下载宝贝报表”,将下载的文件保存至新建文件夹“XXXXXXXX保全-原始数据”,文件名分别为“1-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32.csv”及“1-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32.csv”;
(2)在“商品ID”处输入“XXXXXXXXXXXX”,将成交时间设置为“2017-01-010:00:00-2017-08-310:00:00”,点击“批量导出”,点击“查看已生成报表”,在“报表申请时间:2017-10-1610:34:50”处分别点击“下载订单报表”、“下载宝贝报表”,将下载的文件保存至新建文件夹“XXXXXXXX保全-原始数据”,文件名分别为“2-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36.csv”及“2-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36.csv”;
(3)在“商品ID”处输入“XXXXXXXXXXXX”,将成交时间设置为“2017-01-010:00:00-2017-08-310:00:00”,点击“批量导出”,点击“查看已生成报表”,在“报表申请时间:2017-10-1610:40:24”处分别点击“下载订单报表”、“下载宝贝报表”,将下载的文件保存至新建文件夹“XXXXXXXX保全-原始数据”,文件名分别为“3-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41.csv”及“3-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41.csv”;
(4)清空“商品ID”,将“成交时间”设置为“2017-01-010:00:00-2017-08-310:00:00”,点击“批量导出”“查看已生成报表”,在“报表申请时间:2017-10-1610:46:31”处点击“下载订单报表”,将下载的文件保存至新建文件夹“XXXXXXXX保全-原始数据”,文件名为“4-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51.csv”。
在电脑桌面新建文件夹并重命名为“XXXXXXXX保全-统计数据”,随后打开文件夹“XXXXXXXX保全-原始数据”,将其中所有文件复制粘贴至“XXXXXXXX保全-统计数据”。打开“XXXXXXXX保全-统计数据”文件夹,进行如下操作:
(1)打开“1-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32.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17条记录,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打开“1-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32.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在“买家实际支付金额”筛选排除“买家实际支付金额”为“0”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17条记录,选中“买家实际支付金额”整列,显示“计数:18求和:2321.34”;
(2)打开“2-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36.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56条记录,打开“2-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36.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在Ⅰ列“买家实际支付金额”筛选排除“买家实际支付金额”为“0”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56条记录,筛选“商品属性”中包含“意大利先生”的所有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11条记录,选中“买家实际支付金额”的所有筛选结果,显示“计数:11求和:14477”;
(3)打开“3-ExportOrderDetailListXXXXXXXX1041.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86条记录,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打开“3-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41.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以“订单编号”进行升序排序,筛选“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的订单记录,在“买家实际支付金额”筛选排除“买家实际支付金额”为“0”的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86条记录,筛选“商品属性”中包含“3个意大利先生”的所有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40条记录,选中“买家实际支付金额”整列,显示“计数:41求和:38158.7”,筛选“商品属性”中包含“5个意大利先生”的所有订单记录,显示筛选结果为9条记录,选中“买家实际支付金额”整列,显示“计数:10求和:12571”;
(4)打开“4-ExportOrderListXXXXXXXX1051.csv”文件,打开“筛选”功能,筛选排除“订单状态”为“交易关闭”的订单记录,选中“买家实际支付金额”整列,显示“计数:3620求和:XXXXXXX.83”。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此出具(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9869号公证书。
3.包巧板公司委托庄惟嘉于2017年10月16日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拨打电话与对方进行通话的过程进行录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搜索“天猫客服电话”,使用公证处电话拨打服务热线“400-860-8608”,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数码设备对上述情况进行录像并刻录光盘。证明目的:可在卖家账户中查询已卖出的宝贝记录;卖家无法修改天猫的订单记录;应使用宝贝ID来查询某一款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金额,宝贝ID为宝贝页面地址栏中“id=”之后的一串数字;若一款宝贝存在多个分类,宝贝页面上显示的月销量是多个分类的总和;月销量数据未剔除申请售后的订单,并不准确;库存可由卖家任意设定。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此出具(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9868号公证书。
4.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向王飞出具公证费发票,金额为4,000元。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向王飞出具律师费发票,金额为50,000元。
以上事实,有《SimoneRighi》美术作品、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原被告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对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存有异议。原告的计算方式是对天猫OVCVC旗舰店和OVCVC官方网站分别进行统计:将天猫OVCVC旗舰店中包加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的价格以及单独的意大利先生背针/钥匙挂扣的价格作为单价,以月销量加库存作为销售数量,相乘取得销售金额;将OVCVC官网显示的“欧洲小人挂饰”及“欧洲小人背针”的单价分别乘以库存数量,将包加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的价格乘以库存数量。原告据此统计得出涉案作品在天猫OVCVC旗舰店及OVCVC官网销售的含包金额为763,032元,不含包金额为448,482元,不含包、不含库存的金额为178,382元。原告另称,“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还曾以“OVCVC欧洲小人挂饰钥匙扣包包挂件挂饰时尚挂扣车钥匙扣”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13日订单数量为4件,订单总价2,932元。故两被告通过OVCVC旗舰店销售涉案商品的销售总额为342,594.49元。
两被告的计算方式:按“宝贝ID”及“商品属性”来定位涉案商品,宝贝IDXXXXXXXXXXXX对应的宝贝标题为“OVCVC包包女2017年新款手提包时尚明星同款托特包单肩女包”,其中包加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的销售数量为9件,包加三个意大利先生背针的销售数量为40件;宝贝IDXXXXXXXXXXXX对应的宝贝标题为“OVCVC包包女2017新款百搭时尚单肩包手提包大包简约明星同款女包”,包加五个意大利先生背针的销售数量为10件;宝贝IDXXXXXXXXXXXX分别对应的宝贝标题为“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背针/钥匙挂扣的销售数量为17件。综上,所有成功销售的涉及五个意大利先生著作权的挂饰个数为9*5+40*3+10*5+17=232件。每个挂饰的均价为136.5元。毛利润率在13.7%以下。实际的获利=涉及著作权的挂饰个数*天猫订单记录的挂饰销售均价*利润率=232*136.5*13.7%=4,338元或者实际的获利=涉及著作权的挂饰个数*原告公证书记载的挂饰销售价格*利润率=232*159*13.7%=5,053元。
对于法院调取的淘宝交易记录,原告认为包和挂饰是作为一个整体侵犯了著作权,二者不应进行区分,从淘宝交易记录来看也无法进行区分;淘宝交易记录并未对各案对应的商品交易进行区分,原告亦无法区分各案的具体涉案金额;淘宝交易记录仅为OVCVC旗舰店销售记录,并未包含OVCVC官网及实体店的销售记录,两被告在北京LAXXXX荟聚购物中心,北京西单JOYCITY大悦城、北京FUNCAPITAL乐多港假日广场、北京AEXXXX爱琴海购物中心等场所开设了8家实体店,实际销售数额远大于淘宝交易记录。被告认为,该淘宝交易记录包含的信息中,仅“商品名称”与商品信息相关,商品名称与涉案商品并不是唯一对应的关系,无法精确统计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原告是否享有《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侵犯《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如有侵权,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原告享有《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首先,涉案的《SimoneRighi》系美术作品,命名为《SimoneRighi》。平面作品虽然寥寥数笔,一个简单的卡通人物形象,但系小型水彩画,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
其次,《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王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王飞提供的《SimoneRighi》美术作品原件、汉语拼音署名wangfei、英文署名SlowBoy及相关公众号署名等综合判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创作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即为原告王飞。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侵犯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侵犯发行权是指未经许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就本案而言,《SimoneRighi》美术作品表现了一位男士形象,其独创性特征在于:格子西装套装、深蓝色围巾、咖啡色皮鞋,脖间系量衣软尺。将被告销售的“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与《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相比较,涉及特征均相同。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OVCVC意大利先生包包配饰CBag背针BBag挂饰钥匙包包扣时尚挂扣”系通过对《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复制形成的新的作品载体。两被告自述其为利益共同体,由亚太迈思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包巧板公司负责线上销售,故亚太迈思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包巧板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系《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亚太迈思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使用该美术作品形象的背针、钥匙挂扣,被告包巧板公司未经授权销售使用该美术作品形象的背针、钥匙挂扣,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在经销被控侵权商品时没有审查该商品的发行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主观过错明显。关于赔偿数额,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对同一涉案包上的五个意大利先生分别立案,将不涉及著作权的商品价格计入销售金额,将库存计入销售数额,计算方式不甚合理。原、被告均认为法院调取的天猫OVCVC旗舰店交易记录无法精确统计涉案商品的销售总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类似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后果等相关因素,并且考虑到涉案商品本身的价值酌定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公证购买具体商品的费用,考虑到上述费用涉及五件案件,本院将结合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购买事实,根据必要且合理的原则,结合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原告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予以酌定,在五件案件中对上述费用予以分担。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一种救济方式,主要由侵害人通过完成某种必要的行为来消除对著作权人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抚慰。本案中,原告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署名并不清晰、明确,公众并不知晓系原告王飞创作。即使原告主张署名权,也应当根据在涉案商品上署名的可行性以及该行业的一般惯例,予以综合判断。在涉案挂饰商品上为设计人署名既不完全可行亦非行业惯例,因此本案中,即使亚太迈思公司在复制和发行涉案挂饰、包巧板公司在发行涉案挂饰过程中未为王飞署名,亦不侵害王飞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巧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飞《SimoneRighi》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包巧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飞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三、对原告王飞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5,856元,被告包巧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亚太迈思(北京)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严伟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