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丽红(系王某之母),女,汉族。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振国,男,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林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黑林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原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黑林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和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隆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孙建国 代理审判员 孙维娜
书记员:高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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