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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祥与姚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鸿祥,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玫,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万里,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鸿祥与被告姚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鸿祥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000元(自2017年10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35万元,分别是:2014年12月8日借款60万元、2016年3月7日借款75万元。为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按约将借款转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则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并归还过部分本金。由于被告一直未能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核对清楚本息归还情况的基础上,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5万元,拟定了还款方案,并确定最后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该借条出具后,被告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仍未在最后还款日期前结清欠款。2017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数额再次进行核算,由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被告债务本息合计为100万元,由被告在2017年10月12日归还。然借期届满,被告并未履行承诺。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姚万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于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受理前,被告已在本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受理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告主张其住所地为杨浦区人民法院辖区,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能采信。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姚万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姚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赵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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