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张焕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芹,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绿地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公正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陆鸿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高,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锐,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绿地国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婧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6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书记员: 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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