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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与王敬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鹏,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敬超,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与被告王敬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王鹏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  华

书记员:刘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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