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波,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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