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鹏,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琴,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王鹏与被告谭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王鹏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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