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彬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韩彬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彬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3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3,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于2018年4月29日在被告经营的淘宝账号为“XXXXX”的网店购买了20份名称为“惊爆包装脱脂俄罗斯进口高蛋白添加青少年品牌成人奶粉850克营养”的产品,单价33元,原告共支付货款660元。2018年5月5日,原告再次在该店铺购买上述产品210份,因店铺活动促销,原告共支付货款5,67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部是俄罗斯文字,通过被告在产品详情页的描述可知,上述产品均是俄罗斯原装进口。根据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可知,我国不允许进口俄罗斯的乳制品。原告认为,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铺所购商品非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韩彬彬未到庭答辩,但向本院邮寄答辩状一份。被告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并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形式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适用于十倍赔偿。原告第一次购买涉案奶粉后即发现问题,之后仍大量购买,系通过诉讼途径谋取不法利益,恶意敲诈的行为。原告多次购买俄罗斯奶粉,超出一般正常消费所需,购买性质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恶意购买,故应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因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订单信息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包裹照片、产品照片、交易快照截图、淘宝卖家注册信息截图等为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
“XXXXX”系被告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的用户名。2018年4月2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购买“惊爆包装脱脂俄罗斯进口高蛋白添加青少年品牌成人奶粉850克营养”20份,单价33元,计款660元。2018年5月5日,原告再次在该店铺购买上述产品210份,因店铺活动促销,原告共支付货款5,670元。
从被告开设的淘宝店关于商品详情描述可知,上述涉案奶粉产地为俄罗斯。
涉案奶粉外包装未贴中文标签,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原告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产品类别: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品除外)”中未查见“俄罗斯联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本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不能证明涉案奶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奶粉全部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彬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6,330元;原告王某同时退还涉案产品“惊爆包装脱脂俄罗斯进口高蛋白添加青少年品牌成人奶粉850克营养”230份给被告韩彬彬,如原告王某届时无法退回,则被告韩彬彬可扣除相应款项;
二、被告韩彬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6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80元,由被告韩彬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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