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鹭,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英川,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平,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鹭与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杰、蒋雅美(诉讼中,该被告撤销该两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9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美、韩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嗣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平、潘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14,291.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214,291.8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委托被告办理获得澳洲身份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共支付777,020元及6,932澳元。2017年8月底,因被告在办理过程中衔接出现问题,致原告被澳洲移民局拒签。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出具退款申请,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退还原告597,388.16元,尚有179,631.84元及6,932澳元,折算人民币共计214,291.84元未退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属实,原告向被告缴纳777,020元及6,932澳元。2017年8月底,原告的186签证因故被拒签。以后原告向被告表示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签证,同年9月26日及27日,被告工作人员郭铮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可以申请187签证,原告表示同意且欲学习雅思备考。后被告为原告继续寻找匹配的雇主,2017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的雇主担保信上签字确认。2018年1月,原告向被告表示雅思考试困难不能通过要求终止协议,被告要求原告出具退款申请,最终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退还原告597,388.16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中途退出申请,被告不退还任何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人介绍委托被告办理获得澳大利亚身份事宜。2016年10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王鹭及配偶张华、子女张馨语通过雇主担保移民方式获得澳洲永久居留资格提供咨询支持服务。其中王鹭为主申请人。一、甲方服务内容:1.1雇主匹配……1.2职业技能评估……1.3雇主提名申请及永居申请递签……三、咨询服务费3.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合计为40万澳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当日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5万澳元;?乙方获得与乙方职业背景相匹配的澳大利亚雇主信当日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10万澳元;?甲方为乙方向澳洲政府作移民提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三期费用10万澳元;④移民局通知乙方体检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四期费用10万澳元;⑤乙方澳洲永居签证获批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五期费用5万澳元……乙方向澳大利亚移民事务相关部门缴纳的签证提名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四、退款保证4.1若乙方资料准备齐全12个月内不能使乙方获得澳洲永久居留资格,则甲方退还已收取乙方的咨询服务费,本协议终止。4.2如属下列原因,甲方不退还乙方任何已收款项,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中途退出申请……”。被告根据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186签证。2016年10月23日,原告配偶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向被告帐户汇款124,160元;次日,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又向被告汇款130,000元;2017年3月18日,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向被告汇款220,000元;2017年4月6日,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向被告汇款302,860元;同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签证所需材料;同年4月24日,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向被告汇款6,932澳元。2017年6月8日,被告给予原告一封雇主担保信,原告签名后因被告在办理过程中衔接出现问题,2017年8月31日,澳大利亚移民局向原告出具拒签信。2017年9月,原、被告就申请何种签证进行沟通,原告接受被告提议办理187签证,后又对雅思考试进行报名。2017年11月20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一封雇主担保信,原告在该信件上签名。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退款申请。2018年3月30日,被告向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汇款302,860元;同年4月4日,被告向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汇款220,000元;同年4月16日,被告向张华名下招商银行帐户汇款74,528.16元。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于2018年3月30日解除;申请澳大利亚186签证不需雅思成绩,申请澳大利亚187签证需要雅思成绩。
上述事实,有《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退款申请、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原告按约交付被告钱款,被告在办理过程中因衔接出现问题,致原告申请186签证被澳大利亚移民局拒签,被告负有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承担。被告提供的税务发票、收据因在境外形成,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该税务发票收据,本院不予采信。2017年9月,原告接受被告提议办理申请187签证,后又对雅思考试进行报名及在被告2017年11月20日发送的雇主担保信件上签名,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原、被告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达成新的合意,双方不再按原协议履行。原告申请办理187签证,应具备相应的雅思成绩,原告因不能提供相应的雅思成绩,使187签证不能继续办理。因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违约责任不明确。被告为证明其为原告继续办理签证所花费用的损失,提供了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的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原告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该证据系个人之间钱款收付情况,无法反映被告为办理原告委托事项的支出;附言中的WL字母包含内容广泛缺乏唯一性,无法确定指向原告,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且被告作为专业办理移民的公司,明知办理187应该需要提供合格雅思成绩,在原告未提供合格雅思成绩前提下,被告既寻找澳大利亚雇主又支付签证费用,显然不符常理,也有悖专业性。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所签协议已解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佐证退款达成新的合意,故本案退款仍按原协议约定处理。本案中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214,291.84元,并以214,291.84元为基数,自协议解除次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鹭服务费214,291.84元;
二、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鹭利息(以214,291.8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鹭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4.40元,由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佳琪
书记员:胡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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