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麟,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芳,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麟与被告吴忠、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另本院传唤原告王麟于2018年9月26日下午13:45至本院参加诉讼,该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但到期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均属于应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麟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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