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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麦与李依芒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麦,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依芒,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麦与被告李依芒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王麦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麦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王麦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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