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黎敏、郯俊玮与上海市金山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黎敏,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郯俊玮,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翠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公证处,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巍巍,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黎敏、郯俊玮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黎敏、郯俊玮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公证委托书系错误出具,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上海市金山公证处已经确认自己工作人员的违法操作,故将公证予以撤销,该撤销是因公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而不是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其次,该委托书是上海市金山公证处提供,是在王黎敏、郯俊玮不知情的情形下签署,办理该委托公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询问笔录等系列文件系格式化的操作,并非王黎敏、郯俊玮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本案所涉的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其公证撤销的不仅是公证本身,也是承认委托是违法出具。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提交意见称,王黎敏、郯俊玮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书的“委托书”系真实的,在办理过程中,王黎敏、郯俊玮在公证申请表、委托书、指纹卡片、告知书、委托书风险声明书、询问笔录等一系列材料上均签名并捺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共有人郯信荣收取了房款,郯信荣作为王黎敏之夫及郯俊玮之父,也系申请公证的申请人,故王黎敏、郯俊玮出具委托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上海市金山公证处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黎敏、郯俊玮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公证书系因程序上的瑕疵被撤销,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王黎敏、郯俊玮是否确有委托案外人陆某代为办理涉案房屋出售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为筹钱给郯信荣偿还债务,王黎敏、郯俊玮及郯信荣到上海市金山公证处要求上海市金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并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在委托书、指纹卡片、告知书、委托书风险声明书、询问笔录等一系列材料上签名、捺印。涉案公证书中对于王黎敏、郯俊玮授权陆某代为出售涉案房屋、收取房款等内容均予以了明确清晰的表述,结合同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的郯信荣日后收取房款的行为,原审据此确认王黎敏、郯俊玮出具委托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王黎敏、郯俊玮要求上海市金山公证处赔偿损失等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王黎敏、郯俊玮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黎敏、郯俊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黎敏、郯俊玮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