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齐生,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燕,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思清,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齐生诉被告寿燕、杨思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齐生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齐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共计4,610元,由原告王齐生负担。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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