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龙,男,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侯灿兴,男,住江苏省靖江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刘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郭强,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龙、侯灿兴与被告上海锦添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龙、侯灿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龙、侯灿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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