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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王某2等与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1,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2,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某3,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飞,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4,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三人与被告及被继承人王某5为同胞兄弟姐妹。因父母去世,被继承人王某5继承遗产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5,000元。王某5系限制民事行为人,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王某4为其生前的指定监护人;且其生前未娶妻生子。现王某5已去世,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王某5遗产28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王某5的户籍地虽为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号,但其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融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陶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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