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某3,女,201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王1诉被告王某2、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同年9月10日,原告王1考虑到女儿王某3的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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