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新,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1与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王1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李 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