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林,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刘某某的女儿),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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