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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与王2、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林,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刘某某的女儿),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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