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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端靖,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棋杆村XXX号XXX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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