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市XX区XX村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由长垣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8日00时45分许,高X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EXXXX号重型货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岗镇XX村XX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在前的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41.4mg/100ml)驾驶的豫GXXXXX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向北转弯时相撞,造成豫GXXXXX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刘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封丘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XX、任XX、王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成分检验报告1份、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2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XX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XX系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平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XX区XX村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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