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
杨xx
原告王xx,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万波、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育问题,因婚生子杨xx已成年,不涉及抚育问题。关于住房问题,由于原、被告居住房屋产权有争议,可另案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后有债务,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王xx、被告杨xx各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育问题,因婚生子杨xx已成年,不涉及抚育问题。关于住房问题,由于原、被告居住房屋产权有争议,可另案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后有债务,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王xx、被告杨xx各负担75.00元。
审判长:张彦红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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