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严兆祥
新疆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张鸿国
李建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新户社区23连。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兆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4号阳光花苑A栋30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鸿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玛纳斯县新湖天信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严兆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鸿国、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未阐述判决理由,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未阐述判决理由,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4)芳垦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慕新伟
审判员:赵玉斌
审判员:蔡咏梅
书记员:陈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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