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尹骏模。
委托代理人肖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淑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隆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静辉。
被告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晓禹。
被告张晓禹,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隆换热器有限公司、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张晓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昊隆换热器有限公司、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张晓禹价值人民币24,733,289.9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昊隆换热器有限公司、沈阳士弗瑞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张晓禹银行存款24,733,28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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