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江,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
被告: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告:周毅,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
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黄渝翔。
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毅、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673元,减半收取计103,3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336.50元,由原告珠海中睿昭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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