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光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东辉,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吉帆,女,员工。
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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