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晖,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集团(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柳芃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
原告珠海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意集团(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6元,由原告珠海宝丽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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