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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与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东立公司)与被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百科公司)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特百科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珠海东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唐锋、特百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琪、刘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东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特百科公司退还1,0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判令特百科公司赔偿损失828,573.80元。事实与理由:珠海东立公司与特百科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1份,约定:双方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拓展上汽通某某市场;特百科公司在汽车工业领域电动踏板产品具有专业能力及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资源,可以为主机厂及下属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及产品,并已获得上汽通某某公司宝骏560项目的定点,完成该项目样件开发及验证,自2017年1月起将向客户交付2-10万台电动踏板产品;特百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商务、项目管理、提供初始BOM表(物料清单)、图纸及技术要求;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特百科公司向珠海东立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图纸、BOM表、供应商清单、技术及质量要求全部开发文件;特百科公司协助珠海东立公司建立工厂的生产体系和质量体系,并使之符合主机厂审核要求;珠海东立公司为该项目设立专门的生产、检测及物流仓储区域及相关装配线和检测设备和配备技术员工;鉴于特百科公司在该项目业务获取及产品样件开发过程中产生一定的费用,珠海东立公司同意提供2,000,000元的现金支持,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元,特别约定:如该项目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客户或特百科公司原因没有批量量产,特百科公司应全额退还现金支持的资金;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未能履行或者协议目的未能实现,则协议提前终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珠海东立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特百科公司支付1,000,000元帮助资金,并提供场地装修建立了工厂和相关设施,配备人员跟踪项目,采购相关设备、配件用于研发生产。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珠海东立公司发现特百科公司并没有像其承诺的那样拥有现成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BOM表、技术及质量开发文件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合格资料,根本无法提供整套设计、生产产品的有效资料,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珠海东立公司就此提出质疑。在此过程中,特百科公司提供的设计、技术图纸、资料多次更改,无法生产出合格的样品,至2017年3月20日协议约定的3个月期限根本无法批量生产。在特百科公司一再的保证、承诺下,考虑珠海东立公司已经投入了巨额的资金和人力、物力,珠海东立公司给予特百科公司适度的宽限期,希望其有所改善。但此后,特百科公司并无实质改善。珠海东立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特百科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并予以了书面通知,要求退还1,000,000元及赔偿损失。特百科公司置之不理。
  特百科公司辩称,不同意珠海东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在《战略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特百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珠海东立公司并未有任何积极履行协议的诚意,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珠海东立公司未能按约设立专门的生产、检测、物流等场所、未能严格按照控制计划等完成物料采购、生产和装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未能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及客户要求等,导致未能实现量产。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如因珠海东立公司的原因没有实现量产,特百科公司无需退还款项。三、《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确实没有批量生产,但是之后在特百科公司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量产。四、珠海东立公司主张要求赔偿损失并无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各方自行负担。五、对于珠海东立公司所称《战略合作协议》已经于2017年9月5日解除不予认可。但因特百科公司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该份协议客观上也已经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
  特百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珠海东立公司支付合同款500,000元;2、判令珠海东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2,276元。事实和理由:特百科公司与珠海东立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1份,约定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而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拓展上汽通某某公司的业务,以及共同进行HUD(抬头显示器)的市场开发;特百科公司负责力争获取上汽通某某公司的订单,由珠海东立公司提供场地、技术工人和资金、负责项目的采购、生产、质量管理、物流交付及售后管理等。《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特百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获得了上汽通某某公司的订单。此后,特百科公司多次催促珠海东立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履行约定。但珠海东立公司有意排挤特百科公司,通过暗中收买并利诱特百科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企图独占商业机会,以各种理由怠于履约。珠海东立公司按《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向特百科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后,就另外支付的500,000元,要求特百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因而,实际剩余的500,000元款项珠海东立公司至今未付。2017年9月,在特百科公司高管赴珠海东立公司办公地点开会协商时,珠海东立公司突然单方面宣布终止合作,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强行驱离特百科公司方人员。此后,特百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珠海东立公司履约以完成上汽通某某公司的订单,珠海东立公司置之不理。特百科公司无奈只得寻找其他合作伙伴,重建了整个产品供应链,导致对上汽通某某公司的交付承诺一再拖延,最终被取消了订单。且特百科公司为了保证产品交付被迫紧急采购,导致积压大量库存无法消化。此外,珠海东立公司还串通特百科公司原业务负责人,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了特百科公司另一客户所给予的HUD项目的重大商业机会。
  珠海东立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特百科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一、特百科公司要求继续支付500,000元没有依据。本案所涉的《战略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珠海东立公司已于2017年9月5日当面告知特百科公司解除合同,并随后书面通知其返还资金1,000,000元等。特百科公司也于2017年9月7日通过邮件回复同意解除协议。二、特百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特百科公司称在汽车工业领域电动踏板拥有专业能力及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资源,但实际其并没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技术骨干,连完整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都没有,根本没有能力与珠海东立公司合作生产出约定的电动踏板产品。特百科公司虚假承诺、严重违约,应当退还珠海东立公司相应的资金并赔偿损失。三、特百科公司在反诉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避重就轻。特百科公司声称获得了上汽通某某公司的订单,但珠海东立公司从未看到过。且特百科公司对其如何履行合同义务避而不谈。其所称的其他相关事实系污蔑珠海东立公司,也与本案的争议并无关联。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珠海东立公司与特百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1份,约定双方本着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的,共同拓展上海通某某市场,一、合作方式。合作方式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特百科公司在汽车工业领域电动踏板产品具有专业能力及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资源,可以更好地为主机厂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及产品。目前特百科公司已经获得上汽通某某公司宝骏560项目的定点,完成该项目电动踏板的样件开发及验证,从2017年1月份起将向客户交付2-10万台/年电动踏板产品(包含730、510项目)。2、珠海东立公司有意愿在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前,作为该电动踏板项目的制造商,具有生产场地、技术工人及流动资金,并按特百科公司BOM、工艺路线及技术质量要求生产和组装该电动踏板,并完成向客户的物流交付及售后服务。3、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达成该合作协议:特百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商务、项目管理、提供初始BOM、图纸及技术要求,珠海东立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生产、质量管理、物流交付及售后服务。4、为保证客户付款的安全性,特百科公司同意对上汽通某某项目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该银行账号客户付款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管。第二阶段:1、在该产品质量稳定后,双方将共同在柳州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暂定名为“特百科东立汽车工业(柳州)有限公司”。……第三阶段:1)鉴于珠海东立公司正在积极开发汽车市场HUD(抬头显示器)产品,特百科公司将积极协助珠海东立公司并和珠海东立公司一同使用合资公司法人主体名义将该业务带入上汽通某某市场。2)对于其他具有市场增长潜力的产品,如电动尾门、车灯注塑件等,双方将共同通过该合资公司法人主体运作,努力获取到上汽通某某业务,将合资公司业务做大做强。二、合资公司运营前双方职责特百科公司职责:1、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特百科公司将和珠海东立公司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整套产品的采购价格为1,200元/套(含17%增值税及包装运输费),交付地点为柳州市客户指定的物流仓库。特百科公司向珠海东立公司付款周期和付款方式、交货条件等将和主机厂客户向特百科公司付款条件、交货条件等一致,并在收到客户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珠海东立公司及时支付货款。2、特百科公司向珠海东立公司提供产品设计图纸、BOM表、供应商清单、技术及质量要求全部开发文件。但所有以上技术资料,珠海东立公司必须严格保密,其知识产权归特百科公司所有,珠海东立公司不得用于本协议所述之上汽通某某市场之外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特百科公司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且特百科公司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3、特百科公司将协助珠海东立公司建立工厂的生产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符合主机厂审核要求。4、特百科公司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对本协议市场范围内约定的产品,不会另外寻找供应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珠海东立公司职责:1、珠海东立公司将为该项目设立专门的生产、检测及物流仓储区域及相关装配线和检测设备,建立专门的装配工位及定岗定编操作工人。工厂标识标牌、目视化管理看板、现场5S等必须符合特百科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并使用特百科公司LOGO标志标牌等。2、珠海东立公司将严格按照特百科公司的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指导书完成物料采购、产品的生产和装配,建立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达到主机厂50PPM的质量目标,并及时进行交货。同时,珠海东立公司承诺,其不会将订单另行分包第三方生产。3、珠海东立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行业标准以及主机厂客户的要求。对于售后市场发生的质量抱怨,珠海东立公司必须积极行动、及时整改,消除不良影响。4、珠海东立公司将和特百科公司积极协商合资公司章程及成立细节。三、现金支持鉴于特百科公司在该项目业务获取及样品样件开发过程中,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等,珠海东立公司同意给予特百科公司1,000,000元,以支持特百科公司的工作开展,特百科公司向珠海东立公司开具6%税率的项目开发增值税销售发票。支付条件为:1)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支付1,000,000元;2)该项目首批产品交付至客户装车后五个工作日内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支付1,000,000元。如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客户或特百科公司原因没有批量量产,特百科公司应全额退还该笔款项(扣除增值税及其他税负后),本协议终止。如因珠海东立公司原因,没能实现批量量产,特百科公司无需退还该笔款项,并且珠海东立公司应赔偿特百科公司为满足客户交付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一切成本或损失,且特百科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五、其他……3、各方在谈判、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以及因此而发生的各项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各方自行依法负担。各方在完成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花费各项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或合资公司承担。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作事项完成终止,除非因一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客户没有批量量产导致本协议未能履行或本协议的目的未能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珠海东立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特百科公司支付1,000,000元。2017年3月,特百科公司向珠海东立公司开具了2,000,000元的发票。
  2017年1月13日,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初始的BOM表,表示由于部分件供应商未确认及包装方案未确认,故BOM表还需持续更新,并最终形成生产BOM表。同时,该份邮件重申了重要节点:1、FDJ数模客户确认(2017年1月15日),2、供应商确认(2017年1月15日),3、手工样件试装完成(2017年1月18日)。2017年3月16日,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邱鹏程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资料见附件。目前我的资料也不全面,还需要你们协助,bom表,要我们自己编制。我这周编好。你有时间,我想我们一起尽快确定实验的项目,以及做实验的周期、方法。”2017年4月7日,邱鹏程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各位早上好,这是昨天试装出现的问题,钣金件、锁块要图纸变更。原因及方案见附件”。2017年4月14日,邱鹏程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各位好,附件是样件试装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目前问题点主要在钣金上,前期未提供给供应商合乎规范、标注关键尺寸的图纸。供应商方面在关键尺寸上面也拿不准。下周一,会提供给供应商新的图纸,以便剩下模具的制作。电机交货是否及时,以及质量能否按满足设计要求。电机事项麻烦刘经理持续跟踪。东立方面需要建立来料检验标准,设计相关的检具,执行来料检验。”2017年5月12日,邱鹏程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设计验证试验大纲。2017年6月16日,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是华翔沈阳工程的质量体系文件,请大家参考,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各个过程,并将上海office和工厂各部门的职责通过体系文件统一起来。Chris下周回珠海,负责组织实施珠海电踏工程的质量体系文件建立,并制定审核计划表。”2017年6月19日,管成欣向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保证能够顺利取得体系证书,任命程其为管理者代表。2017年7月8日,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邱鹏程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大家好,附件是第二版的钣金图纸。针对前期装车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些更改:1、前后钣金在车体上不同心。2、钣金与摆动臂干涉。3、踏板翘起。”2017年7月28日,特百科公司工作热源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560图纸。2017年8月7日,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向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蒲经理、黄小姐:今天对蓓思来料10套电踏电机进行检验,普遍存在电机轴生锈、卡顿(导致电流大幅度跳动)、外观脏污和包装破损问题,请知悉,谢谢。”2017年8月21日,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向珠海东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宝骏560安装说明书(审核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多次向珠海东立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将尽快实现产品量产等。其中,2017年7月17日,管成欣发送邮件提及将图纸冻结。2017年8月24日,管成欣向珠海东立公司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特百科公司对于电踏开发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意外,导致进度拖期非常着急。存在的问题从汽车行业开发流程来看还是项目管理失控。总结经验教训主要包括:组织没有建立、技术标准和规范没有吃透、供应商管理是失控。2017年9月5日,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口头告知协议解除。2017年9月7日,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向珠海东立公司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对珠海东立公司于2017年9月5日上午在珠海共同商讨电动踏板产品小批量交付事宜时,突然宣布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表示震惊。特百科公司为避免双方冲突升级,于当日上午撤离了珠海东立公司,未带走任何产品、技术资料和图纸。特百科公司管理层经讨论,决定不惜一切代价保证订单的交付,希望珠海东立公司能够给予一切可能的支持。2017年9月14日,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发送《解除<战略合作协议>通知书》,内容为:因特百科公司无法按约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工艺路线、供应商清单、技术及质量要开发文件等,也没有能力协助珠海东立公司建设工厂的生产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且在珠海东立公司催促落实项目的过程中发现,特百科公司没有项目的专业研发团队等,不具备合作生产产品的条件。相应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9个月的时间内,因特百科公司的原因无法批量生产,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特百科公司应当退还珠海东立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00元。故正式通知特百科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2017年9月15日,特百科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双方对款项退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珠海东立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确认,在双方合作期间未能实现量产。
  上述事实有珠海东立公司提供的《战略合作协议》、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电子邮件、《解除<战略合作协议>通知书》、邮寄凭证以及特百科公司提供的《战略合作协议》、电子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但因本案的双方均为法人单位,并非个人,以及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及性质,本案应为联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特百科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珠海东立公司款项1,000,000元;二、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珠海东立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合作款项;三、特百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珠海东立公司相应的损失;四、珠海东立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特百科公司相应的损失。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战略合作协议》中明确:特百科公司已经获得上汽通某某公司宝骏560项目的定点,完成该项目电动踏板的样件开发及验证。同时约定:特百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商务、项目管理、提供初始BOM、图纸及技术要求,珠海东立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生产、质量管理、物流交付及售后服务。可见,在双方合作之初,特百科公司应当就涉案项目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基础,且在双方合作中应处于主导的地位。但从双方的往来邮件来看,2017年3月16日,特百科公司工作人员仍表示其资料也不全面,还需要珠海东立公司协助。且该邮件发送的时间已经临近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所约定的3个月的批量量产的期限。此后,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特百科公司仍然在更改图纸,未能成功地实现批量生产。另从2017年8月24日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向珠海东立公司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可见,其承认主要的问题是项目管理失控等。综上,本院认为,特百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完善的技术、图纸等,同时在项目管理上存在问题,应当是双方未能及时实现量产的关键因素。故珠海东立公司要求特百科公司返还1,000,000元款项符合双方约定。税票的处理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本院不在本案中予以直接扣除税金。另对于特百科公司在证据中提及的珠海东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在2017年5月27日的电子邮件中,确认产品设计、生产、客户售前售后由珠海东立公司导入,认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本院认为,珠海东立公司该份邮件系对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邮件的回复,在管成欣的邮件中表述为“样件试制开发、批量生产及售后服务——以东立为主”,钱某某回复“产品设计,生产,客户售前售后—以东立主导”。单从一次邮件内容来看,难以确认双方合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且根据此后双方的往来邮件,双方的合作模式并未变动。故特百科公司以此认为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了调整,本院难以支持。其次,关于特百科公司所提出的系因珠海东立公司未能按约设立专门的生产、检测、物流等场所、未能严格按照控制计划等完成物料采购、生产和装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未能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及客户要求等,导致未能实现量产。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中关于批量量产强调的是期限问题,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特百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完善的技术、图纸等,同时在项目管理上存在问题,系双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批量量产的根本原因。即使按特百科公司所述,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珠海东立公司在生产环节存在一定的不足,也并不是导致双方未在期限内实现量产的关键因素。其次,特百科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珠海东立公司在上述环节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且根据双方约定,特百科公司负责提供初始的BOM(物料清单),并有义务协助珠海东立公司建立工厂的生产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符合主机厂审核要求。故本院认为,特百科公司主张系珠海东立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未能实现批量生产依据不足。再次,关于特百科公司称在珠海东立公司退出后,其后单方完成了量产以及其获得了大量的专利等。对此,本院认为,特百科公司所述的上述事实即使存在,亦无法推断在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系珠海东立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量产。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该项目首批产品交付至客户装车后五个工作日内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支付100万元。如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因客户或特百科公司原因没有批量量产,特百科公司应全额退还该笔款项(扣除增值税及其他税负后),协议终止。故因特百科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批量量产,《战略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珠海东立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应证据的记载,2017年9月5日,珠海东立公司向特百科公司口头通知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当日,双方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应当解除。且此后,2017年9月7日,特百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管成欣向珠海东立公司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特百科公司决定不惜一切代价保证订单的交付,希望珠海东立公司能够给予一切可能的支持。该邮件表明了在珠海东立公司退出合作的情况下,特百科公司将单方进行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可见,特百科公司也已经默认了珠海东立公司退出合作。此外,根据特百科公司的陈述,其单方完成订单、交付产品、设立独资公司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双方间的《战略合作协议》也已经解除。因双方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实际上已经解除,故特百科公司要求珠海东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第二阶段的款项,并无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另特百科公司称,珠海东立公司要求其原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的500,000元,双方已另案诉讼,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就该笔款项另案诉讼,在本案中本院对该笔款项的性质不作判断。且该笔500,000元款项的性质并非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故对特百科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不予同意。
  就第三个争议焦点,就特百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因特百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完善的技术、图纸等,同时在项目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批量量产,是双方间的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故现特百科公司要求珠海东立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第四个争议焦点,关于特百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珠海东立公司相应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从珠海东立公司的举证来看,本院难以对其主张的损失的真实性一一予以核实,亦难以确认上述费用均为合作事项而支出。其次,在合作之初,珠海东立公司即发现特百科公司在技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应当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合作风险。但在合同约定的量产期限超过后,珠海东立公司仍然继续在履行合同,直至2017年9月5日方才提出合同解除。现珠海东立公司所主张发生的电踏项目的相应的费用,按其所述,绝大部分是在《战略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三个月的量产期限到期后产生的,故即使存在相应的损失,珠海东立公司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珠海东立公司要求特百科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珠海东立公司与特百科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特百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完善的技术、图纸等,同时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量产,珠海东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特百科公司应当按约向珠海东立公司返还款项1,000,000元。珠海东立公司要求特百科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战略合作协议》已经解除,特百科公司要求珠海东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特百科公司要求珠海东立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珠海东立公司要求特百科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本院认为,对珠海东立公司所主张的损失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也无法确认系针对合作项目而支持,且即使存在该些损失,珠海东立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终止合同,亦应当对损失的扩大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珠海东立公司要求特百科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款项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6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816.28元,被告(反诉原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812.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8,935.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特百科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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