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庞小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炜,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董事长。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8元,合计为6,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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