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海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海怡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巧宥服饰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海怡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2,346元,案件申请费1,650元,合计诉讼费3,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沙黎淳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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