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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XXX号302房-13。
  法定代表人:林荣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皇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并非本案侵权主体,被控侵权行为系由案外人林荣森实施,相关责任应由林荣森承担。2.涉案网站提供的系链接服务,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亦及时停止服务,故不应再承担本案责任。3.被上诉人就其取证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十几个案件分别起诉上诉人,让上诉人无经济能力应诉,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巨视公司辩称:涉案影片系由上诉人直接上传,上诉人并非提供链接服务。上诉人系涉案网站主办单位,并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系由林荣森实施。即便林荣森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其系在工作范围内实施,相关行为应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巨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皇潮公司:1.立即停止在网站7azw.com上传播电影作品《心理罪》;2.赔偿巨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合理开支1,000元。审理过程中,巨视公司确认皇潮公司已下架涉案电影,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于2017年7月25日颁发电审故字[2017]第427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涉案电影《心理罪》的出品单位为百城映像(昆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乐视影业有限公司、漫山(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颂影视公司)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电影的片尾注明了上述十位出品单位。
  2017年9月26日,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麦颂影视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授权期限自即日起至涉案电影著作权保护期届满次日止。
  2017年10月13日,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麦颂影视公司,授权发行期限自即日起至涉案电影著作权保护期届满次日止。
  霍尔果斯乐视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维权、获得赔偿等权利授权给麦颂影视公司,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院线首映之日(即2017年8月11日)后30日起满10年。授权发行性质独占性,含转授权。
  百城映像(昆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漫山(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则分别出具《著作权声明书》,均声明除享有出品方署名权外,涉案电影的著作权在全球范围内归属于麦颂影视公司。
  2017年8月3日,麦颂影视公司出具视频内容授权函,将涉案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地区(不包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转授权许可权利、独立维权权利)授权给巨视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许可。有制止侵权的权利,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在上述授权环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授权期限自影片公映之日起50年。
  2018年12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7azw.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网站名称爱装网,审核时间2017年6月19日。在该网站的“琪琪看片”下设有“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动作片”等多个栏目,在动作片栏目下有《心理罪》的播放页面,页面显示时间2018年8月10日,电影介绍内容显示地区大陆,年份2017等,随机拖动播放条,涉案电影能正常播放,播放页面有弹窗广告。上述信息保存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该公证处于2019年5月8日将电子证据文件下载刻录,据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922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日,巨视公司曾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允许其在youku.com等网站播放。youku.com网站上的播放内容截屏显示,涉案电影内容与7azw.com网站播放的相同。
  另查明:皇潮公司提供林荣森与皇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皇潮公司聘用其从事网站维护工作。林荣森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关于上传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影片事情经过说明》,称其作为网络技术管理人员,在公司主管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服务器下载该公司的部分影片用于个人观看与该网站的技术学习、练习。观看练习完成后忘记删除了。本人承诺,此纯属个人行为,未作商业传播。皇潮公司提供的皇潮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等,法定代表人为林荣森。
  一审法院认为,《心理罪》属于电影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巨视公司经授权独占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案保全证据公证显示皇潮公司通过运营的7azw.co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皇潮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授权,故一审法院认定皇潮公司侵害了巨视公司就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皇潮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下架了涉案电影,已停止侵权,巨视公司现仅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因巨视公司无法证明皇潮公司侵权造成其的实际损失以及皇潮公司的侵权获利额,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予以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巨视公司获得涉案电影的授权期间、皇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关于巨视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虽未提供发票,但考虑到巨视公司为制止侵权需作公证固定证据,必然会有支出,此系制止侵权行为必需之合理开支,当由皇潮公司承担,但由于巨视公司的公证涉及多部影视作品,相应费用应予合理分摊,故视情况予以酌定。
  关于皇潮公司提出的涉案电影系其员工林荣森为个人学习之需上传,应由其个人担责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7azw.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皇潮公司,皇潮公司网站上上传的涉案侵权内容应视为皇潮公司上传的侵权内容,由皇潮公司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皇潮公司认为林荣森未经皇潮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擅自上传侵权内容,损害了皇潮公司的利益,则由皇潮公司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林荣森追责,与巨视公司无关。
  皇潮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皇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巨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5,000元;二、驳回巨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其公司原网络技术管理人员林荣森的书面陈述,以证明涉案影片系由林荣森上传,涉案网站提供的是网络链接服务。被上诉人对林荣森的陈述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林荣森系上诉人员工,二审期间又担任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其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林荣森的陈述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涉案网站备案在上诉人名下,可以认定上诉人系涉案网站实际运营者。林荣森系上诉人网络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为上诉人运营公司名下网站,即便涉案影片由林荣森上传,其实施的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就运营涉案网站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外仍应由上诉人承担。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影片在播放时显示的系涉案网站网址,且片头上方显示有“请记住本网站网址www.7azw.com”字样,能够证明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上播放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的系链接服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涉案网站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播放了涉案影片,构成对被上诉人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上诉人作为涉案网站的运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巨视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皇潮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计算,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巨视公司获得涉案电影的授权期间、皇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合理费用,巨视公司未提供发票,一审法院根据公证支出的必要性,对多部电影作品的公证费进行了分摊,该数额在一审裁量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皇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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