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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203省道新乐市无繁路中化石油加油站前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载乘车人:丁某乙)造成丁某甲、班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1mg/100ml,符合醉驾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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