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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80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6********,瑶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村**组**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街道建业中路叹世界对开路段时失控倒地,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及被告人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班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证。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3.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4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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