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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云海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琚云海,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忠,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琚云海与被告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云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忠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和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案外人李建介绍认识,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8年4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0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王文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8年4月9日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原告人民币30万元整,于2018年7月9日还清。借款期限内月利息为2分计算,与本金同时还清。
  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30万元给被告。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利率的计算方式,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王文忠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琚云海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王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琚云海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王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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