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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17号13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庄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上诉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9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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