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HANSROM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申请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农迪人然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农迪人然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农迪人然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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