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HANSROM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立形象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庞立形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立形象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庞立形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瑞德尔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罗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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